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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官民通〔2017〕46号)
发布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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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官民通〔2017〕46号).doc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文件

 

 

通〔201746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机制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按照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要求,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机制建设通知如下:

一、按时依章换届

    依法按章程换届是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行为的内在需要,是保障社会组织机构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促进社会组织正常规范运行的重要措施。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当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做到按时换届(工作指南见附件1)。换届前要重点做好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换届选举方案等基础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应在任期届满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对逾期未换届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年度检查时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检结论。

二、修订完善《章程》

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活动的根本准则,是规范会员行为的基本规章,是社会组织民主决策与自律的重要依据。章程修订应本着与时俱进、有法可依、兼顾连续的原则进行,应体现有利于保障会员权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有助于加强自身自治自律、依法开展活动的宗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省、市、区先后出台的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社会组织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宗旨使命、业务范围、会员资格、会费管理、负责人资格条件及其职权职责、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报告、诚信建设等内容对《章程》相关章节和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深入推动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三、规范会费管理

会费是社会组织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社会组织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组织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精神,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遵循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方式、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做到取之有度,用之得当。会费标准的测算应依据社会组织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或本年度预计活动开展所需经费总额(如举办各类业务培训、会议、行业调研、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编印刊物、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的成本费)浮动一定额度来确定。社会组织可根据会员不同职务身份,按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等层面收取不同标准的会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组织不得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社会组织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社会组织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服务监督的一种方式。社会组织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内容,在重大事项发生前(时)以及结束后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涉外活动,参与重大投资和接受重大捐赠,发生诉讼和被行政处罚,以及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对象等。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须另行办理相关许可或登记手续。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是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自律诚信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推进信息公开需切实做好登记管理信息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资料真实准确,查询快捷方便。

1、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社会组织审批条件、流程、时限、结果;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的依据、过程、结果;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程序、结果;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办法、程序、结果、承办机构;政府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信息;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已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

2、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及宗旨;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董)事会成员相关信息;开展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接收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计划、报告等信息。

下一步要探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提高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增强社会组织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建立规范管理工作制度

1、实行规范管理。(1)规范审批流程。严格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的流程,逐项编制具体项目的审批条件、须提交的材料及审批流程。(2)规范行政执法。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好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工作,制作准确的法律文书。按照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做到执法监察公正公开、准确规范,行政处罚不错判、不漏判。

2、完善内部治理。规范社会组织内部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建设,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推动社会组织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1)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健全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2)规范社会组织对外交流合作活动,进一步落实会员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加大“政社分开”工作力度,减少社会组织行政色彩,强化其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作用。(3)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的规范化,落实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稳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促进专职工作人员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

七、规范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年度检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财务抽审,并按照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对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建立监督机制

1、畅通投诉渠道。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监督电话,公开投诉信箱,落实相关责任人,建立内部监督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每一个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知晓度,确保社会公众能便捷地反映情况,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2、共建监督网络。积极推动建立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物价、质监、工商、公安、司法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社会组织工作监督网络。

3、强化工作效能。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梳理公开岗位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深化便民举措,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阳光透明、便民高效。

九、推动诚信自律建设

通过建立诚信记录、信息发布等途径,逐步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信息管理数据库,推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倡导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公益意识,开展以服务企业、服务城乡、服务社区、服务民生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主题公益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特色、有成效。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制定和完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承诺服务标准,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评比、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等行为,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作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十、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高到低依次设置5个等级,分别为5A(AAAAA)、4A(AAAA)、3A(AAA)、2A(AA)、1A(A)。

结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情况,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评估原则,逐步推行第三方评估,完善评估方式、优化评估指标、规范评估流程。

    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十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社会组织要深刻领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等精神,通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打好扎实基础。要围绕从业基础、工作经验、社会资源和专业队伍等方面来加强自身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掌握服务对象真实需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完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机制。要主动做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申请审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主动接受项目购买主体和有关单位的检查指导。要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资源优势,全面提升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十二、开展协商民主

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发起的决策协商、立法协商、行业协商、专题协商、社会事务协商等,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协商以及探索社会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协商,发挥维护利益,化解矛盾,减少分歧,凝聚共识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社会组织要以“平等、理性、包容、公开”为基本原则,以“凝聚共识”为依归,进一步提高协商的能力与水平,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结合自身行业、专业、产业、学科、专题、项目、领域主动开展各类协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十三、加强党的建设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推动事业发展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社会组织要根据自身活动领域广泛、人员构成多样、工作方式灵活的特点和实际,认真落实社会组织党组织引导正确方向、凝聚各方力量、服务人才成长、推动健康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和加强自身建设的职责要求,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兼职党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等新方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引导社会组织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成为党和政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助手。

 

附件:1.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南

      2.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20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