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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文件
官民通〔2018〕132 号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官渡区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各社会组织:
为促进全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积极引导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治理,经官渡区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将《官渡区社会组
织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
2018 年 10 月 18 日
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18 日印发
官渡区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社会治理,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规范官渡区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区域内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重点扶持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管理运作规范、社会效益突出的,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二)公开公平,依法合规;
(三)分类扶持,注重绩效;
(四)不重复补贴。
第四条 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扶持对象:
(一)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各街道“三社联动”指导中心,社区“三社联动”工作站建设与运营;
(二)参与全区社会治理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
(三)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骨干型、枢纽型、输出型等支持型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
(五)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定向扶持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三级社会组织孵化体系。每年定向扶持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各街道“三社联动”指导中心、社区“三社联动”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经费,支持区、街道、社区开展“三社联动”试点工作。
第三章 人才扶持
第七条
鼓励本区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执业资格水平考试,对取得证书并在机构工作满一年的,分别给予助理社会工作师一次性补助 1000 元、社会工作师一次性补助 2000 元、高级社会工作师一次性补助 5000 元。
第八条
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聘用 1名以上取得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在该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该机构 2 万元的补助;聘用 2 名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且在该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该机构3 万元的补助;聘用 3 名以上取得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且在该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该机构 2 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等级评定激励
第九条
在区民政局登记的骨干型、枢纽型、输出型等支持型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在等级评定中,首次获得 3A 级、4A 级、5A 级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获奖激励
第十条
承接本区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在项目跟踪督导评估中被确定为典型示范案例或者优秀等次的,给予该机构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选优树先等荣誉的,当年度分别给予其所在社会组织 5000 元、3000 元、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国家、省、市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以及国内各类基金会项目资金参与官渡区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其服务项目在本区开展、受益对象为本区辖区居民的项目,经认定,给予适当的资金配比。
第七章 房租补贴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房租经费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租用面积在 150 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二)本区登记的骨干型、枢纽型、输出型等支持型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协议,经认定,租用面积超过 150 平方米的,给予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第八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符合扶持条件(公益创投除外)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官渡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社会事务科集中受理、预审、初审。通过初审的材料报区民政局专题会议审核,确定扶持资金。经审议通过后,区民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社会事务科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主体。
第十五条
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街道“三社联动”指导中心、社区“三社联动”工作服务站的补助经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机制、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长效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经区民政局讨论研究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召开专题会议对初审通过的社会组织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局属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事务科负责各项补贴、奖励、专项经费的实施,负责各项评选活动的组织落实,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度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年度审计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时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次年的申请资格;对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弄虚作假,
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并取消其 3 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级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