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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通〔2017〕52号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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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通〔2017〕52号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中共昆明市官渡区委办公室文件

官办通〔201752

 

中共官渡区委办公室  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官渡文化生态新城各办处,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官渡区委办公室

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1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1)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规范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建设水平,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全区推进三社联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密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建立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富强幸福新官渡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培育发展、规范管理。以发展为主线,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升。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内部规章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努力实现全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1.完善领导体制。各街道、区属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区委常委会应适时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2.完善工作机制。按照省、市、区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精神,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抓紧组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

3.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区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4.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机制,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专项列支制度。鼓励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并将党建工作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1.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和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的精神,直接向区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区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区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区民政局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进一步细化指引和说明,完善示范文本材料,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2.完善业务主管的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3.严格规范登记审查。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和章程核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不得将社会组织登记纳入行政审批即时办结事项。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特性,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应以资助为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业务领域清晰、服务项目具体、专业化服务特色突出;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按照行业、学科等特点确定业务范围。对于社会组织开展的工作涉及需要批准或授权委托的项目,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后方可列入业务范围。本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和简政放权、登记在区的原则,社会组织一般以服务对象的范围、会员构成、住所所在地、活动区域等实行属地登记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登记管理。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禁止成立特定群体类、宗族类、维权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规范校友会登记,不再登记省外高校校友会,不得成立中小学校友会。

4.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组织发起人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5.规范已按直接登记方式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云南省2013年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政策在各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于2017630日前进行梳理,如不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4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畴的,应当主动联系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完善审查手续,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申请换发登记证书。自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年内无法联系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应主动申请注销;不申请注销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撤销登记。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

1.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对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的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规、政策、章程相关规定严格审查。

2.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区民政局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区民政局。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财务区分,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未按章程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街道及区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区民政局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公安、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

4.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5.加强综合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审计、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工商联和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依法履责、信息共享、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对社会组织实现全面综合监管。建立联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贯彻落实民政部有关制度要求,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6.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社会组织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服务监督的一种方式。社会组织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纳入本团体章程内容,在重大事项发生前(时)以及结束后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等部门进行书面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涉外活动,参与重大投资和接受重大捐赠,发生诉讼和被行政处罚,以及重要社情动态、重大突发事件等,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须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7.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内部治理混乱、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达到撤销条件的,依法进行撤销。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四)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1.降低准入门槛。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实施备案管理。

2.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为民服务站等设施,建立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街道三社联动指导中心和社区三社联动工作站,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3.增强服务功能。以政社互动、三社联动为核心,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五)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管理制度。探索适应社会组织走出去特点的外事管理政策措施,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指导有能力、具有对外交往经验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以及在深化我区在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对外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区侨台联、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和工作衔接机制。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六)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措施

1.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职能,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在社区内开展各类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为社会居民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扶持培育,拓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渠道。

2.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常态化,对公益性、慈善性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细化服务购买流程,强化项目评估。建立公益性社会组织优先机制,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政府购买服务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3.落实社会组织扶持措施。区级每年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社会需求初创型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培育、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公益性项目,三级(区、街道、社区)孵化基地、中心、服务站日常运行与管理,以及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评选、资助、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建立奖励扶持机制,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等级评估获得5A级、4A级、3A 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由区财政局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财力水平因素、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公布实施。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4.完善人才政策。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同等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区属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优化队伍结构,打造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5.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七)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按照示范文本制定章程,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制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2.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该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党的群团组织对社会组织的联系、引导和服务,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3.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

4.推进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及其配套规定,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和省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任职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五、工作保障

(一)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区委组织部部长、区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为副组长,组织、宣传、统战、发改、民政、科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文体、卫计、税务、统计、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官渡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区民政要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按照社会组织数量配备1-3名工作人员,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建设全区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各街道、区属各部门要做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官渡区委办公室

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月  日

 

 

 

 

 

 

 

 

 

 

 

 

 

 

 

 

 

 

 

 

 

 

 

 

 

 

 

 

 

 

中共官渡区委办公室                    2017721日印发